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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8月19日消息(记者 蒙健)近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意见。
据介绍,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完成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起草工作并形成征求意见稿。《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海南省行政主管范围内锅炉废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以及生物质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的锅炉,参照该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醇基燃料的锅炉,参照该标准中燃油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燃用沼气、燃气直燃机可参照该标准中燃气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此外,《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据悉,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于2022年9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填入征求意见表,反馈至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邮箱bzh65310955@163.com。
该标准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炎帝神农新的燃气锅炉排放标准,对锅炉烟气湿度、烟尘排放浓度、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的排放量有了更高的要求。规定燃气锅炉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2。已建造的燃气锅炉,达不到此标准的,需要对锅炉废气系统进行改造。燃气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量由01年规定的900毫克/立方米降至400毫克/立方米。2015年10月1日起,规定新建锅炉的标准进一步降低至300毫克/立方米。为了达到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新标准,环保部建议大型锅炉要脱硫或煤改气
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主要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5项控制指标,排放限值分别为5 mg/m3、35 mg/m3、50 mg/m3、0.03 mg/m3和1级,并根据山西实际提出了低热值煤燃煤发电锅炉烟尘排放限值为10 mg/m3、W型火焰炉膛的燃煤发电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 mg/m3。
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超过现行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要求,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两项指标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保持一致。
生物质锅炉是专门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一种锅炉。生物质属于国家支持推广的新型燃料,避免了目前燃煤锅炉存在的“烟尘污染大、 燃烧不充分、 浪费大、 不节能”等问题。
关于生物质锅炉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根据环保部《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797号),对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燃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排放提出了严格的标准:“应以燃气的排放标准来要求”生物质成型燃料,尽可能减少大气污染。
1、气体排放标准:据析,生物质燃料锅炉燃烧后可实现CO2零排放,NOx微量排放,SO2排放量小于33.6mg/m3,烟尘排放量低于46mg/m3,相比燃煤、燃油锅炉来讲,其污染指数已经很低。根据国家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显示,锅炉排放标准为:SO2≤100mg/m3、烟尘≤100mg/m3,因此生物质锅炉排放标准符合控制指标,并且排放浓度远远低于国家标准。
固体排放:生物质锅炉除了排放气体以外,还有固体的排出,其固体主要成分是燃烧后的灰分。燃料包含70%左右的纤维含量,含硫量不到碳含量的1/10,硫硫和氯含量均小于0.07%,氮含量小于0.5%,因此固体灰分的含量也比较低,符合国家排放标准。